改革文件

    金市宣[2015]46号

    发布时间: 2017-10-13      

    中共金华市委宣传部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开发区高新产业局、金义都市新区招商局、金华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现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制定的《金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金华市委宣传部    金华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金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影视时尚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5]2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市财政自2015年起每年预算安排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和发展情况适当增加,主要用于扶持科技创意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重点文化项目,扶持重点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文化产业园区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各区应配套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量力而行。每年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对入选项目的资助额度在上限范围以内可做适当调整。

    (二)扶优扶强。重点支持示范性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园区和企业,重点支持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和项目。

    (三)公开公正。实行“企业申报、二次审核、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可申报资助。经市文产办认定,具有引领作用的县(市)文化企业可适用部分条款予以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文化产业园区的资助

    1.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培育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园区招大引强,推动园内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引进或培育一家规上企业或上市企业,按照企业奖励政策的10%给予园区奖励。

    3.对符合规划要求,对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历史街区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建成文化产业园区的,且改建的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园区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文化企业的资助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企业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向我市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研发、项目推广等,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的50%(工业制造类不超过30%),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

    3.对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等在市区落地(企业注册)的文化类创业项目,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0%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小微文化类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文化类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享受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资助

    1.对初创型企业发展“专、新、特、精”文化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创新程度、发展前景等,择优分档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补助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个。

    2.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按项目创新程度、资金投入、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择优分档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补助项目一般不超过5个;对金华文化产业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资助额度可适当提高。

    3.企业原创在我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播映、公演、销售,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类创意及衍生产品给予奖励扶持。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部电视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其他时段首播的,按每集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和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创电影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不超过50万元。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款游戏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原创动画片在央视或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其他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800元,每部不超过1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一般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资助

    1.经市文产办认定,有关机构举办文化产业会展、论坛、培训、竞赛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市文产办统一组团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等境内外重大文化产业博览会,参展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经市文产办确认,文化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国内外文化展示交易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展位费50%给予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已享受国家、省、市资助的不再予以补助)。

    3.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创业者,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信用贷款,且不超过规定利率的,给予经办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的1%补助;对担保或质押的贷款,给予经办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的0.5%补助。每家银行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4.对企业创办各类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对服务成效明显、服务项目多的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补助的平台一般不超过3个。

    每个企业每年最多申报三个补助项目。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奖励或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已获得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后,申请单位可在各区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领取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指南,填写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申报奖励类的项目只需提供获奖证明、播出证明等。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项目审批。各区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初审申报项目,并报送市文产办,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奖励资助的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区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市文产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评审、审核、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度应向各区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相关项目动态需每季度报送。市文产办汇总分析各区报送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后,向市领导专题汇报。  

    第十条 文化企业或机构当年有涉税犯罪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不良信用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政策。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7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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